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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理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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