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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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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2009年 07月 28日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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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本地区公共建筑的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商场、旅馆、办公楼和由它们组成的综合楼。本标准也可供其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时参考。 1.0.3 本标准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前提下,将建筑的年能耗费用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本标准所指节能公共建筑与普通公共建筑相比年能耗可降低50%。 1.0.4 上海地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 1.0.5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照以下标准和规程:
2 术语
2.0.1 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
2.0.2 热惰性指标 (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3 建筑物与围护结构
3. 1 设计规定
3.1.1 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设计时应考虑自然通风的利用。主体建筑的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其外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
4 通风和空气调节
4.1 通风和空调方式
4.1.1 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能源条件,建筑规模,使用情况和负荷特征以及用户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5 热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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