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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标准及规范
周六, 2009年 11月 14日 20:51

第一、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2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照明标准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 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

字串6


d(mm)
视觉作业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1500 2000 3000
1000 1500 2000
很精细作业 0.15<d≤0.3 750 1000 15000 200 300 500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精细作业 0.3<d≤0.6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150 200 300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200 300 500 75 100 150
一般作业 1.0<d≤2.0 150 200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2.0<d≤5.0      
粗糙作业 d>5.0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大件贮存      
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 30 5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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